桂东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2025-10-02 12:12:58          来源:桂东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廖财银 | 作者: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321

桂东县融媒体中心10月2日讯,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桂东县境内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30米范围以内。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期内,任何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应自觉配合防火登记与检查,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烧火土灰、烧田坎草、烧土坎草、烧稻草、烧枯萎植物;

(四)严禁烧木炭、烧火取暖、烧黄泥柴;

(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六)严禁吸烟、野炊、点火照明;

(七)严禁对造林地进行炼山清理和烧隔离带;

(八)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经营单位责任: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五、特殊用火审批:因防治病虫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或在农业生产生活区(不含禁烧区)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农事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提前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由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按程序、分时段、分区域实施,确保用火安全。用火结束后,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彻底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六、违法处理: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拒绝、阻碍森林防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9月30日

责编:廖财银

一审:李亚芬

二审:黄岸明

三审:扶后权

来源:桂东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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