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最大力度控制疫情传播扩散,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出行安全,经桂东县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研究,就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请全县人民予以配合和支持:
一、严禁“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非法营运”的一律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严禁非法揽客。各私家车主不得在微信群、 QQ 群发布招揽旅客涉嫌“非法营运”信息以及利用各种方式为他人通风报信,各群主履行好监管责任。如有发布者,经查实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有“非法营运”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严厉处罚。
三、共创平安桂东。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跨省、跨市从事非法营运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市民给予3000元/台的奖励;对举报市内、县内从事非法营运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市民给予1000元/台的奖励。同时,对提供线索者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县交通运输局(0735-8628717)
桂东县公安局
桂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5日
责编:黄钰坤
来源:桂东县公安局、桂东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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