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
通 告
为构建我县城区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8日起,县城区内占用广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放机动车辆以及背街小巷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逆向泊位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职能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使。
二、对在县城区主干道、次干道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的处罚职能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使。
三、2021年1月18日之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查获未办结的涉及本通知第一条区域违法停车处罚案件,继续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
四、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的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的案件,原则上应在违法行为发生2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罚;违法停车当事人2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处罚的案件信息,统一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特此通告。
桂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桂政通[2021]1号 关于加强县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doc
责编:邓敏
来源:桂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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